

保安員的守則、行為及操守 I
1.1 引言
在執行日常職務時,保安員必須依照其基本守則,嚴守紀律,了解身為保安員之行為準則及職業操守,才能成為一個稱職的保安員。
1.2 保安員許可證
由1996年月6日1日起,所有保安員或大廈管理員,都必須領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保安人員許可證(俗稱藍咭),方可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。
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,申請及簽證費合共港幣160元。持證人應在值班時陋身攜帶該證,並在警務人員向其查閱時出示。
持有看守員證(藍咭)的人士,可繼續擔任現時的保安工作, 直至收到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發出的通知書,邀請持證人辦理換證手續為止。此類人士的白咭將於通知書發出後3個月停止生效。
1.3 保安員的工作基本守則
保安員的基本守則概略地包括以下各點:
(一)每天工作不得超過 12 小時,每月工作不應超過 372小時;
(二)上班要準時,下班之前必先與接更同事交待清楚始能離開。如設有更鐘或簽到簿,必須打更鐘或在簽到簿內簽名;
(三)保安員並不是警察,他的權力與普通市民一樣。因此如目睹罪案的發生,例如搶劫、惡意毀壞或傷人等,在確保本身安全情況下,盡可能以最低可用之武力拘捕疑犯(刑事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01 條) 及後必須停止使用武力;並須立刻通知警方到場處理;作為普通市民,保安員並無搜查疑犯之權力。在盤問疑犯時,必須保持禮貌,給疑犯解釋其行為的機會;
(四)必須對其看守的大廈認識清楚,如走火通道和滅火筒的位置等;
(五) 將常用及緊急的電話號碼張貼於當眼的地方;
(六) 不可擅離職守;
(七) 不可疏忽職守。